关于个人信息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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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个人信息的正确取得(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
本公司仅在公布的利用目的范围内,利用适当且公正的手段取得顾客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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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确保个人信息的正确性(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9条)
本公司在公布的利用目的范围内,努力使顾客的个人信息一直是最新且最正确的状态。如若申报事项有变更,请及时联系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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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个人信息的委托(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2条)
本公司因委托业务的缘由,有将顾客的个人信息委托给外部公司的情况发生。
本公司会对被委托公司进行严格的筛选和检查,确保顾客的个人信息得到安全管理的保证。 -
4. 关于加盟的个人信用信息机关(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
本公司对于个人信用信息机关以及加盟会员(包含本公司)的个人信息提供及利用,会根据借入申请书,遵从以下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第一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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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加盟的以下个人信息情报机关(关于个人支付能力信息的收集及为当该机关加盟会员提供信息收集行业的机构(以下称作「加盟对象机关」以及与加盟对象机关所合作的以下的个人信用信息机关(以下称作「提携对象机关」)进行查询,如果顾客本人以及顾客的配偶者的个人信息有所记载,当该配偶者的个人信息仅可用作该顾客的还款以及支付能力的调查使用。
■本公司加盟的个人信用信息机关名称
本公司根据贷金业法指定加盟信用信息机关的名称,地址,咨询窗口如下:
名 称 株式会社日本信用信息机构(JICC) 主 页 http://www.jicc.co.jp/ 地 址 〒101-0042 東京都千代田区神田東松下町41-1東信神田ビル2階 咨询处 0570-055-955 登录信息 用来确认本人的信息(姓名,生日,性别,住址,电话号码,工作地址,驾驶执照的号码等),合约内容的相关信息(合约种类,签约日,贷款日,合约金额,贷款金额,商品名以及数量,支付期数等),还款状况相关信息(到账日,到账预定日,剩余总额,年间请求预定额,全额还清日,延期等)交易事实的信息(债权回收,债务清理,强制解约,破产申请,债权转让等) ■本公司指定加盟信用信息机关与合作个人信用信息机关
本公司指定加盟信用信息机关与合作个人信息信用机关如下:
名 称 株式会社CIC (分期付款销售法以及基于贷金业法指定的信用信息机关) 主 页 http://www.cic.co.jp/ 地 址 〒160-8375 東京都新宿区西新宿1-23-7 新宿ファーストウエスト15階 咨询处 0120-810-414 登录信息 用来确认本人的信息(姓名,生日,性别,住址,电话号码,工作地址,驾驶执照的号码等),合约内容的相关信息(合约种类,签约日,贷款日,合约金额,贷款金额,商品名以及数量,支付期数等),还款状况相关信息(到账日,到账预定日,剩余总额,年间请求预定额,全额还清日,延期等)交易事实的信息(债权回收,债务清理,强制解约,破产申请,债权转让等) 名 称 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 主 页 http://www.zenginkyo.or.jp/pcic/index.html 地 址 〒100-8216 東京都千代田区丸の内1-3-1 咨询处 03-3214-5020 登录信息 ※作为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的加盟会员可以利用的个人信息为上述登陆信息中 「本人确认信息」以及「债务支付时的延期事实」, -
(2)加盟对象机关所规定的信息(如下表中「登陆信息」所记载的信息,包括之前的记录),必须在当该机关在下表中的「登陆期间」所规定的期限内登陆,并且,所登陆的信息必须为加盟对象机关以及提携对象机关的加盟会员作为调查顾客的还款能力以及支付能力的相关调查所用。
登录信息 登録期間 (株式会社⽇本信用信息机构(JICC)) 可确认本人的信息
(姓名,生日,性别,住址,电话号码,工作地点,工作电话,驾驶证号码等)合约内容,还款状况或者交易实施相关信息等任意一项所登录的期间 申请日及申请商品种类等信息 进行调查的日期开始6个月以内 关于合约内容的信息
(合约种类,签约日,贷款日,合约上限额,实际贷出额,保证额等)合约中以及合约结束5年以内
(但是,有关债权转让事实的信息是该事实发生日起算1年以内)关于还款情况的信息
(汇款日,汇款预定日,剩余总额,还清日,逾期,逾期解除等)交易事实相关的信息
(债务回收,债务整理,保证履行,强制解约,破产申请,债权转让等) -
(3)关于指定信用信息机关所登陆的信息公开行为,由制定信用信息机关执行。本公司没有公开权限请各位谅解。
请在指定各信用信息机关的主页上查看相关内容。名 称 株式会社日本信用信息机构(JICC) 主 页 http://www.jicc.co.jp/kaiji/index.html 地 址 〒101-0042 東京都千代田区神田東松下町41-1東信神田ビル2階 咨询处 0570-05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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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个人信息的第三者提供
本公司向第三者提供个人信息时,除了以下所列特殊事项,在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不得向第三者提供任何个人信息。
- (1)基于法律要求的情况。
- (2)在基于保护个人生命,身体以及财产所必要的情况,以及取得本人同意比较困难的情况。
- (3)在维护公众卫生的向上一级推进儿童的健全教育时如若有特殊的需要,且在取得本人同意比较困难的情况。
- (4)在有必要协助国家机关或者地方公共团体,又或是受委托者是执行法律相关事务的情况,取得本人同意妨碍到公务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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